規定資格

規定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附表九之一規定,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 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
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 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 雇主僱用員工人數, 以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 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之。但不予列計從事本標準製造工作、第四十 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雇主聘僱在同一公共工程
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
雇主聘僱在同一公共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附表四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但個別工程有符合情形,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計算。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應經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 構)及其上級機關認定。
外國人受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
外國人受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按前條附表四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由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列計。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10人以上,土木包工5人以上,符合以上條件者後已投保勞工人數之一定比率(30%)核配移工。

●一般營造業:國土管理署雇主資格認定(營造業)函
●申請書。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求才證明書正本。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請表影本一份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審查費收據正本。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
●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其他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